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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与基本律法【内附中诗词关于出对句互救之法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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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我不会读平水韵 于 2016-9-20 14:31 编辑

但书与基本律法
在拙作也说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下,有诗友质疑说:
“但是依据【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平平仄平仄,就是失律句!”
鉴于其他朋友也有类似看法,在此一并作答。其实,我在主帖中谈及仄仄平平平仄仄的第五字、平平平仄仄的第三字通常也以论一下为好时,已有这样的表述:需要说明的是,这两句的五六字平仄易位、三四字平仄易位均为变格常例,实属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个法律术语,实施正当防卫者不算违法。为了更为形象地回答有关诗友的问题,这里不妨引入另一个法律术语:但书。因手头资料不全,姑且引用百度百科对但书的解释。
在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的这种结构的条款当中,如用但是这个连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但书”。 “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示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是法律免责的特别条件,合同中也是如此。并引用了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就格律诗而言,基本律法大家都知道,不赘。笔者在此想说的是,基本律法之外还有一些例外规则,其实就相当于法律中的但书。从这个意义上说,例外规则与基本律法共同构成了一个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有机整体——完整律法,不合基本律法但是满足例外规则所界定的条件者,不认为是出律。
前例中平平平仄仄便属基本律法,平平仄平仄则属例外规则,为诗时无论你采用平平平仄仄这样的标准句式还是平平仄平仄这样的变格常例句式,真正懂格律的人都不会说你出律,都会承认你的作品符合律诗要求。如果你是版主,某诗友诗作中有平平仄平仄这样的变格常例句式,你指出人家出律,那可就要被人笑话了。孤平拗救也是这样,拗而不救是病,拗而有救就不算毛病了。其余类同,恕不一一。
最后顺便再说一下律诗的音乐美。较之其它诗体,律诗的音乐美无疑是最为独到的,但是,律诗毕竟不是音乐,不像音乐那样错落有致、不像音乐那样圆滑过度,不像音乐那样严丝合缝,因而也不像音乐那般旋律优美。追求律诗的音乐美是每个合格诗者的本分,也是本能,这没有错,但是一旦走向极端,甚或钻牛角,就失于僵化了。

发表于 2016-9-20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平仄平仄可视为但书,其他拗句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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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平仄平仄 为何可视为但书呢?理由何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3 14:12
大约三四年前,吟者先生在中华诗词论坛律诗专栏版块贴出一首学诗有感,就是这个: 七律·学诗有感 ——谨以此律试与天下诗者共勉诗海无涯任我行,词山遥望柳条青。朝随野鹤耽声韵,暮傍闲云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4:47
出对句互救之法不是?孤平拗救不是?呵呵,罢了,还是听听中华诗词论坛律师专栏的朋友们是如何说的吧,兼听则明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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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堂窝人 发表于 2016-9-20 11:49
平平仄平仄可视为但书,其他拗句都不是。

出对句互救之法不是?孤平拗救不是?呵呵,罢了,还是听听中华诗词论坛律师专栏的朋友们是如何说的吧,兼听则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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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堂窝人 发表于 2016-9-20 11:49
平平仄平仄可视为但书,其他拗句都不是。

大约三四年前,吟者先生在中华诗词论坛律诗专栏版块贴出一首学诗有感,就是这个:

七律·学诗有感
                           ——谨以此律试与天下诗者共勉
诗海无涯任我行,词山遥望柳条青。
朝随野鹤耽声韵,暮傍闲云拈仄平。
字到穷时堪表意,句逢工处可含情?
焉得几许味外味,却道一吟双泪盈。

该帖贴出几分钟后,时任律诗专栏首版的大涵雪野先生临帖点评道:
字到穷时堪表意,句逢工处可含情?
焉得几许味外味,却道一吟双泪盈。

很有心得,诗要是连自己都不能感动,不写也罢。“味外味”是否可换个字?读者有点拗口。
飘红供大家参悟。

由此引发了诗友们关于尾联出句大拗以及对句一平救三仄等相关事宜的讨论。未知学堂先生有印象否?

点评

在标题不要标注“(新韵)”,以保持简洁。 至于在正文里是否需标“(新韵)”,目前规范是必须标注,九门兄有独到见解,也建议予以明确,以便共同遵守。 追求诗意的人生 评分 举报 九门提督 835 主题 3万 帖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3 01:27
倔强野驴先生点评大涵雪野跟帖说: 这个评语才实在.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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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不会读平水韵 于 2016-9-20 15:14 编辑
我不会读平水韵 发表于 2016-9-20 14:47
大约三四年前,吟者先生在中华诗词论坛律诗专栏版块贴出一首学诗有感,就是这个:

七律·学诗有感        ...

现任野人部落版主的倔强野驴先生点评大涵雪野跟帖说:这个评语才实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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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任楚天风韵首版的王少东先生临帖:
感同身受,赞一个!

现任论坛纵议员的夜无眠先生临帖:
好律,几乎句句皆佳,欣赏学习!

现任论坛纵议员的路人甲先生跟帖:
字到穷时堪表意,句逢工处可含情。颇有感悟,最喜此联。

五星诗友威楚山人先生跟帖:
欣赏,感悟非浅。

现任论坛纵议员的愉荚先生跟帖:
版主句句实情,感同。问好!

恕不一一,总之,多位诗友跟帖时,均未就尾联出对句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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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星诗友任可人先生终于在13楼提出质疑:
七句平仄可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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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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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句拗.对句救.符合拗救...无须重写.】, 但是,不符合大唐试律的实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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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不会读平水韵 于 2016-9-20 15:41 编辑

此后几个跟帖又属简单欣赏一类,均无质疑:
江夏巴人先生16楼:
好律欣赏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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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樵风笠雨17楼:
好结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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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不会读平水韵 于 2016-9-20 15:43 编辑

张清洋20楼:
好句好联好诗,道出了诗友们共同的心声。学习了,仰幕了,钦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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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娱自乐22楼:
一诗千改始心安。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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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镜涵天24楼:
拜读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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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直到26楼,才又有诗友旧尾联出句提出质疑,四星诗友胡心田临帖说:
第七句好像平仄不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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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可人先生看到有人声援,随后于27楼点评胡心田前帖说:
胡新田 发表于 2013-1-15 11:30
第七句好像平仄不合律。


本来就不合律,然却可标红.一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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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三羊 于 2016-9-20 15:58 编辑

赵执信,有这样的说法!
王了一,有这样的说法!
追随者,有这样的说法,
大唐人,没这样的说法!

唐声律,我们应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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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迟复了,向三羊先生道个歉哈!方才想先把问题提出的过程告一段落,未能及时回复,再次致歉! 既然先生如此发问,那我不妨这样回答: 1)博采众长,却又谁都不全信; 2)毕竟是现代人作诗,建议还是多听听业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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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来也巧,此时适逢中华诗词论坛坛主渔艇丽人先生路过,并紧挨着任可人先生前帖,于28楼跟了这样一帖:
转、结联诗意无穷。好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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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社会主义的,能否算作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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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界定不充分,无法量刑定罪。你可回看一下主帖中所引刑法第13条的有关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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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可人先生本来成竹在胸,踌躇满志,想挑战一下律诗专栏首版大涵雪野随意飘红的渎职行为,却万万没想到包大姐不失时机地跟了那样一帖。
任可人先生遭此当头棒喝,猝不及防,一时无所措手足,乃于29楼自我解嘲说:
确实是多言了,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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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不会读平水韵 于 2016-9-20 20:11 编辑

任可心先生大概是有些不甘心,或许也是为了在包大姐面前找回面子,又于30楼自跟一帖说:
此应为新韵,味外味改成个中味,却也不失为一首好律.要不也可以不标七律,改古风或可.诗坛贵在互相探讨,甚或直言.但总要有个标准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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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会读平水韵 发表于 2016-9-20 15:31
倔强野驴先生点评任可人该帖说:任可人 发表于 2013-1-14 11:01
七句平仄可酌.

出句拗.对句救.符合拗救...无须重写.】,
但是,不符合大唐试律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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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23楼已经一并作答。先生不妨回看一下。 另外想说的是,咱们毕竟不是唐人,研究前人做法只能古为今用,指导时人和后人更好地为诗。否则没有任何意义。我对针叶林先生等人连篇累牍地兜售八病之类就颇为不以为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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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三羊 发表于 2016-9-20 15:57
赵执信,有这样的说法!
王了一,有这样的说法!
追随者,有这样的说法,

呵呵,迟复了,向三羊先生道个歉哈!方才想先把问题提出的过程告一段落,未能及时回复,再次致歉!
既然先生如此发问,那我不妨这样回答:
1)博采众长,却又谁都不全信;
2)毕竟是现代人作诗,建议还是多听听业内资深诗者的说法为宜;
3)唐人作诗也并非全按科举的要求去做的,那是举子们才照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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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迟复了,向三羊先生道个歉哈!方才想先把问题提出的过程告一段落,未能及时回复,再次致歉! 既然先生如此发问,那我不妨这样回答: 1)博采众长,却又谁都不全信; 2)毕竟是现代人作诗,建议还是多听听业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1 22:30
呵呵,迟复了,向三羊先生道个歉哈!方才想先把问题提出的过程告一段落,未能及时回复,再次致歉! 既然先生如此发问,那我不妨这样回答: 1)博采众长,却又谁都不全信; 2)毕竟是现代人作诗,建议还是多听听业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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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三羊 于 2016-9-20 16:27 编辑
我不会读平水韵 发表于 2016-9-20 16:23
呵呵,迟复了,向三羊先生道个歉哈!方才想先把问题提出的过程告一段落,未能及时回复,再次致歉!
既然先生如此发问,那我不妨这样回答:
1)博采众长,却又谁都不全信;
2)毕竟是现代人作诗,建议还是多听听业内资深诗者的说法为宜;
3)唐人作诗也并非全按科举的要求去做的,那是举子们才照办的。

三羊也【呵呵】,你说的是今后……!三羊说道是唐朝!三羊探讨的大唐声律,你说的是现在或今后的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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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咱们的确是裤兜子放屁——两岔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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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尾联,可以那样写,但从感觉和理论上,不能认为对句第五字用平声,出句就合律了,整联就音调和谐了。
诗句要破律,在于非那样写不可,或者说那样写很雄奇独特,没有更好的选择。楼主的第七句有这必要吗?没有!
破律,历来是允许的,对句倒数第三字用平声并没有挽救什么,按照某些理论家的观点,只能起到一个表白的作用:我自己知道出句不合律,我不是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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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联,可以那样写,但从感觉和理论上,不能认为对句第五字用平声,出句就合律了,整联就音调和谐了。 诗句要破律,在于非那样写不可,或者说那样写很雄奇独特,没有更好的选择。楼主的第七句有这必要吗?没有! 破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1 22:19
哈,既然学堂先生未予回答,刚刚又注意到针叶林先生也就第七句提出了与学堂先生类似的问题,那就干脆还回到中诗词律诗专栏版块的研讨中去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20:02
哦,学堂先生还提到了那首第七句的必要性问题,这个问题提得好,赞一个! 不知学堂先具体是指第七句的哪个字或哪个词呢?依先生之见,又当如何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8:59
至于所引吟者那首学诗有感的尾联挽没挽救什么,请恕我直言,以学堂先生目前的乐感,恐怕还真就体会不到呢。多说无益,那就留待尊驾慢自体会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7:23
学堂先生这么说的确有一定道理,但你在此还是没有搞清: 1)拗救实际上是一种让步之后的补救措施。出对句互救也好,孤品拗救也罢,都是一种非正常行为,并且通常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想方设法予以补救,减轻其整体副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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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三羊 发表于 2016-9-20 16:06
反对社会主义的,能否算作但书!

条件界定不充分,无法量刑定罪。你可回看一下主帖中所引刑法第13条的有关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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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界定不充分,无法量刑定罪。你可回看一下主帖中所引刑法第13条的有关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1 22:23
法律规定,24必须分明,但书说,24可以不分明。 这难道是但但的问题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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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会读平水韵 发表于 2016-9-20 16:31
条件界定不充分,无法量刑定罪。你可回看一下主帖中所引刑法第13条的有关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

法律规定,24必须分明,但书说,24可以不分明。
这难道是但但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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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并无问题。但书虽然居于从属地位,却并非可有可无的,缺少了但书的法律是不完整的法律,会搞出冤假错案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9:20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实乃小儿科,我已在另帖中有过说明:也说“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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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三羊 发表于 2016-9-20 16:37
法律规定,24必须分明,但书说,24可以不分明。
这难道是但但的问题吗?! ...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实乃小儿科,我已在另帖中有过说明:也说“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点评

说过,也是得过且过的不疼不痒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1 22:27
已经读过,你的看法不对! 因为你不知道【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是与大唐试律不同的另一体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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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三羊 发表于 2016-9-20 16:14
【出句拗.对句救.符合拗救...无须重写.】,
但是,不符合大唐试律的实际!

对此,23楼已经一并作答。先生不妨回看一下。
另外想说的是,咱们毕竟不是唐人,研究前人做法只能古为今用,指导时人和后人更好地为诗。否则没有任何意义。我对针叶林先生等人连篇累牍地兜售八病之类就颇为不以为然,更不知针先生到底想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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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为今用,说的好听! 唐诗宋词的声律,讲究四声,难道还要倒退不成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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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会读平水韵 发表于 2016-9-20 16:50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实乃小儿科,我已在另帖中有过说明:也说“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

已经读过,你的看法不对!
因为你不知道【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是与大唐试律不同的另一体系!

点评

咱俩说两岔了,还是回到时人为诗守律上来吧。 不过,借此机会再次提醒一下:永远别拿“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那样的小儿太当回事儿,那根本构不成任何体系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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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羊 发表于 2016-9-20 16:25
三羊也【呵呵】,你说的是今后……!三羊说道是唐朝!三羊探讨的大唐声律,你说的是现在或今后的声律!
...

呵呵,咱们的确是裤兜子放屁——两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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