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辛勤 于 2019-12-2 22:09 编辑
凡例
1.国朝律赋选本林立,是集专为初学计,不得不细为指示,先引佳联,所以讲句法也;次引佳段,所以讲段法也;后引全篇,所以讲篇法也。
2.集中各条所引各联,原取其句法之佳,其立意有在题前、题后不一,不得以不合题面薄之。
3.集中所引各段亦有前后部位不同,故必注以第几段,示毋凌躐也。
4.律赋盛于国朝,始于唐宋,其先声则源于汉魏,开自六朝,集中全篇多取唐赋,以层次清楚,笔力简劲,篇法完密,可为程式也,然不究渊源,率患根柢不厚,故复增两汉六朝赋数篇、宋赋数篇,合当代名程,共为一集。
5.律赋虽取骈俪,而要以敛气铸局为先,故凡有曲折顿挫者,集中多选;气滞局松者,不收。
6.赋贵真切,不尚堆垛。是集独取精切轻快之作,不能透发题眼者,不收。
7.试赋虽讲声调,然必胎息两汉六朝,乃为上乘。集中末卷登古体及拟古数篇,以存其概,俾知此道非仅四六押韵已也。拟法载《拟春赋》后。
8.旁评指明段落,以醒眉目;引用典实,除整用经句外,概为笺注,均为初学起见,方家幸勿见哂。
9.记事之书,辞多不一。有同此一事,此书所载与彼书异者,兹所注释但就案头所有之书录而登之,固难与未见之书一一求合。
10.集中注释,既不能备录全文,则量其篇幅,去其繁文;总以解释明白为务,亦非任意割裂。
11.事实有各篇互见者,一处注明;余则云见某处,以省简帙。分类有本类条多,不能备载本卷者,分载他卷,以均其部;亦必注明,便于查阅。练局 六十篇 以上十类,分次十六卷,各有总论,其各条碎目,别详每卷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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