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木石散人 于 2019-8-17 06:50 编辑
使用曲谱最易失误处(二) 许多作者爱在上三下四七字句或上三下三六字句中加上顿号“、”或逗号“,”,如在“下西风黄叶纷飞”或“扑簌蔌泪点抛”之中加上“、”或“,”。如果加的是“、”,即“下西风、黄叶纷飞”和“扑簌蔌、泪点抛”,虽然多余,但还算一句,是合律的。但如果加的是逗号“,”,变成“下西风,黄叶纷飞”和“扑簌蔌,泪点抛”,就是把一句变成两个不合律的句子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错误呢?主要是使用《北曲新谱》时未看懂谱前有关标点符号含义的说明。一般的曲谱,标点符号分顿号“、”、逗号“,”、分号“;”、句号“。”四种。顿号“、”只表示句式,曲文不应标出。逗号“,”表示一般的曲句,分号“;”表示前后对仗,句号“。”表示写完一层意思的曲句。或者,逗号“,”表示不叶韵的曲句,句号“。”表示叶韵的曲句,顿号“、”同样只表示句式。而《北曲新谱》是台湾出的,用两个句号“。。”表示叶韵句,相当于一个句号“。”;用一个句号“。”表示不叶韵句,相当于一个逗号“,”;用逗号“,”表示句式,相当于我们的顿号“、”。这样一来,问题就出了。表示句式的符号,不管是用“、”还是“,”,在曲文中都是不应标出来的,如果是用“、”,标出来了虽然多余,还算一句,不失律。如果是用“,”,标出来后一句就变成两句不完整的曲句了。 另一种是把上三下四句写成上四下三句式,如折桂令首句谱为“×××、×仄平平”,作者写成“瑶山旖旎景难收”,就失律了。如改为“瑶山景旖旎难收”就好啦。 以上是散曲爱好者常失误处,提出来,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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